什么是专利优先权
优先权是专利制度中保护申请人的一项重要规则,核心含义是: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第一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其他国家或本国再次提出申请时,可以把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优先权日。这样一来,即使中间有他人就相同技术方案提交了申请,或者相关技术内容被公开,也不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这一制度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让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准备翻译文件和筹集费用,而不必担心因时间差丧失获得专利的机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分别作出了规定,两者虽然都叫优先权,法律效果也类似,但在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上存在明显差别,很多申请人容易混淆。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的定义
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则缩短为六个月。举例来说,某企业先在美国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只要在十二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同主题的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中国审查时的关键日期就以美国的申请日为准,期间公开的技术文献不会构成现有技术。
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自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样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原申请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补充,或者将发明与实用新型相互转换申请类型,为申请人灵活调整申请策略提供了空间。
国内优先权与国外优先权的核心区别
两种优先权虽然法律效果相似,但细节差异不少,下面通过表格直观对比主要区别。
| 对比项目 | 外国优先权 | 本国优先权 |
|---|---|---|
| 首次申请地点 | 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有协议的国家 | 中国 |
| 发明、实用新型期限 | 十二个月 | 十二个月 |
| 外观设计期限 | 六个月 | 六个月 |
| 证明文件 | 受理局出具的优先权副本或DAS电子交换 | 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即可 |
| 在先申请效力 | 继续有效,可正常审查授权 | 在后申请提出后视为撤回 |
| 申请类型转换 | 主要适用于相同主题的后续申请 | 可实现发明与实用新型互转 |
首次申请的来源地不同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提交于国外,通常来自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与我国签订相互承认优先权协议的国家或地区;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则必须是在中国提出的。如果申请人的第一件申请提交在中国,之后再去国外申请,属于外国优先权的反向运用,也就是中国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在国外主张权利,方向不要搞反。
在先申请的效力处理不同
本国优先权有一个特殊规则: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这一设计是为了避免同一技术方案被重复授权,也提醒申请人在要求本国优先权前要权衡在先申请是否还有保留价值。而外国优先权中,在外国提交的首次申请不受中国在后申请的影响,该申请在受理国继续走正常审查程序,完全可能获得授权,两件申请可以并存。
证明文件和手续要求不同
要求外国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由受理局出具的第一次申请文件副本。传统方式需要办理纸质优先权证明文件,如今通过电子优先权文件交换系统,也就是DAS渠道,许多国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换电子副本,大幅节省了时间和成本。要求本国优先权时,由于在先申请本身就存放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程序上简便得多,一般只需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
申请优先权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无论是哪种优先权,实务操作中都有一些容易踩坑的地方,申请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 期限计算:优先权期限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但不可以请求延长优先权期限。
- 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未在申请时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费用缴纳:要求优先权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费用按项计算,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逐项缴纳,漏缴同样会导致优先权主张失效。
- 相同主题: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必须已经清楚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超出了在先申请范围的部分无法享受优先权。
常见误区与实务建议
误区一:认为只要在期限内,任何时候都能补充要求优先权。实际上优先权声明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事后补充声明或者补缴费用一般不被接受,除非符合恢复权利的极特殊情形,例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
误区二:认为要求本国优先权后,在先申请依然有效。正如前文所述,在先申请会自动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希望两件申请并存,就不应要求本国优先权,或者需要重新评估专利布局策略。此外,如果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已经分案或者已经被驳回,通常不能再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从实务角度看,建议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就做好全球布局规划,记录好每一件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建立期限监控台账。需要进入多个国家时优先利用电子交换渠道获取优先权副本,节省时间和费用。对于技术方案仍在改进中的项目,可以善用本国优先权机制,在十二个月内提交内容更完善的在后申请,同时借助发明与实用新型互转的策略,兼顾授权速度和保护强度。理解并正确运用优先权制度,是每一个专利申请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