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盘及其生效时间
发盘又称要约,是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发盘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它既是交易磋商的实质性开始,也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基础。没有一份有效的发盘,后续的接受行为就无从谈起,合同自然也无法订立。
所谓发盘的生效时间,是指发盘从什么时刻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对发盘内容可以随意修改或撤回,而在发盘生效之后,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内容的约束,不能随意反悔。因此,准确理解发盘的生效时间,对于买卖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判断合同是否成立都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发盘生效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发盘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即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将发盘送交特定受盘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寄交其住所或惯常居住地等。只有当发盘真正到达了受盘人能够知悉或控制的范围,发盘才发生法律效力。
到达生效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受盘人只有在收到发盘之后,才有可能了解发盘的内容并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如果发盘尚未到达就让其生效,等于要求受盘人对一个自己根本不知道的表示承担法律后果,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无论是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贸易惯例,普遍采纳了到达生效这一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到达并不等于受盘人实际阅读或知悉发盘内容。只要发盘送达到了受盘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者其能够控制的其他场所,即使受盘人尚未拆阅信件、尚未查看邮件,发盘也已经生效。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引起误解,必须加以明确。
不同形式发盘的生效情形
口头发盘的生效时间相对容易判断。当面谈判或电话磋商时,发盘一经口头作出并被对方听到,即视为已经送达,发盘当场生效。因此,在口头磋商中,如果受盘人当场表示接受,合同立即成立,双方不需要再等待任何送达过程。
书面发盘的生效时间则以书面文件送达受盘人为准。以信件方式发盘的,信件送抵受盘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生效;以电报、传真方式发盘的,文件送达到对方接收设备时生效;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发盘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盘人指定的接收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系统的,进入受盘人任何接收系统并能够被其知悉的时间为准。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数据电文形式的发盘越来越常见,掌握其生效规则尤为重要。
发盘生效时间的法律意义
首先,发盘生效时间关系到发盘的撤回与撤销。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盘生效之前阻止其生效的行为,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才有效。而撤销则是指发盘生效之后,发盘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发盘效力的行为。可见,发盘是否已经生效,是区分撤回与撤销的关键时间界限。
其次,发盘生效时间是计算接受期限的起点。许多发盘会规定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中注明某月某日前复到有效,这个期限的计算与发盘生效密切相关。受盘人只有在发盘生效之后作出的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接受通知也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发盘人,逾期接受一般不能使合同成立,除非发盘人及时通知认可。
最后,发盘生效还决定了受盘人能否取得承诺的资格。发盘一旦生效,受盘人便取得了按照发盘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其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无条件的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不得拒绝。反之,在发盘生效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受约束,双方都可自由变更或放弃磋商。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因发盘生效时间认定不清而产生纠纷,发盘人应当注意保留发盘送达的凭证,例如挂号回执、传真发送记录、邮件发送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举证。受盘人则应当密切关注各种通讯渠道,及时查收和处理收到的发盘,防止因拖延而错过接受期限。
此外,在采用电子通讯方式磋商时,双方最好在磋商开始前就明确约定以哪个电子邮箱或系统作为指定的接收系统,并在重要交易中要求对方对收到发盘予以确认。这些做法虽然简单,却能有效减少关于发盘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的争议,保障订立合同过程的顺利进行。总之,准确把握发盘生效的到达原则,是每一个从事贸易实务的人员都应当掌握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