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是很多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在经营中绕不开的痛。自己辛辛苦苦把牌子做起来,回头一看,商标却记在了别人名下,甚至对方还发来律师函要求改名。遇到这种情况,先不要慌张,法律本身为在先使用人留了几扇门,关键是要选对门,并且手里有足够的证据。
先用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要讨论补救办法,首先要明白商标法如何平衡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抢注行为可以毫无约束。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规定正是被抢注者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不过,先用权保护是有门槛的。一方面要证明自己确实在申请日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另一方面要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两样缺一不可。如果只是设计好一个名字但从未投入市场,或者只在内部资料中使用过,就很难主张在先使用权。
四种主要补救办法,哪种适合你
针对商标抢注的不同阶段,法律提供了不同的救济途径。选择哪一种,取决于抢注商标目前处于什么法律状态,同时也取决于时间是否还在法定期限内。下表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核心区别。
| 补救方式 | 适用阶段 | 法定期限 | 受理机构 |
|---|---|---|---|
| 商标异议 | 初审公告期内 |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
| 无效宣告 | 商标已注册 | 自注册日起五年内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 撤三申请 | 已注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 | 无固定期限,随时可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
| 行政诉讼 | 对裁定或决定不服 | 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商标异议是在公告期内拦下抢注
如果抢注商标刚刚进入初审公告期,这是干预的最佳时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但真正能起到作用的,仍然要有充分的在先使用证据。
异议程序相对快速,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会驳回该注册申请。需要留意的是,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后,双方都还可以申请复审,整个程序可能持续一到两年。但无论如何,这比眼睁睁看着商标落入他人之手后再想办法要主动得多。
无效宣告是注册后五年内的补丁
如果抢注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异议这条路就走不通了,但无效宣告可以作为第二个选择。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如果抢注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无效宣告需要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流程相对正式。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权自始不存在,也就恢复了你使用该商标的合法空间。需要提醒的是,五年期限是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算,不是从发现之日起算,所以发现越早越好。
撤三申请针对的是注册后不用的商标
有些抢注者把商标抢到手之后,并不是为了自己经营使用,而是等待时机转卖或者恶意举报先使用人。如果抢注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没有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这就是俗称的撤三。
撤三的优势在于不限时间,注册满三年后随时可以申请,而且举证责任在商标注册人一方。注册人如果拿不出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就会被依法撤销。但要注意,撤三成功并不代表商标归你,